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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主体

发布日期:2016-10-31  阅读次数:8405
[案情简介]
  全年9月,家住天荒坪某村的年满18岁的高三学生张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其同学刘某出行,行驶途中不慎与陈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张某、刘某均在事故中死亡。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在理赔过程中,刘某父母起诉要求张某父母和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评注]
  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喻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父母是否有垫付责任。本案中张某已年满18岁,属于成年人,因其还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和赔偿支付能力,也没有独立的个人财产,完全靠父母生活。从表面上看,依《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应由张某抚养人即其父母垫付。但从法理上而言,“垫付”可追偿,而本案中张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张某的父母完全丧失了向张某追偿的可能性,故本案不应适用该规定,即张某父母没有垫付的义务。
  与此同时,依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在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义务人死亡类型的案件中,其继承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以其财产管理人作为被告,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死亡,张某父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张某父母有义务在他们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彭浩棋(浙江昌硕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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