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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时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发布日期:2016-10-31  阅读次数:3609
[案情简介]
  王某(男)与张某(女)系夫妻。2011年5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2014年6月,王某向其朋友陈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2015年1月,陈某向法院起诉王某及张某,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被告王某承认借款真实且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辩称,虽同王某系夫妻但双方已分居生活,而且陈某和王某系经常往来的好朋友关系,该笔借款存在虚假可能。
[评注]
  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晓波
  对一方对外举债该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我国现行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理论界学者对此也认识不一。但夫妻共同债务有其本质特征,即夫妻一方只有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或共同利益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日常文化消费等;共同利益包括以夫妻一方名义经商、办企业、购房买车等。在现实生活中,一方举债产生的债存在着多种可能,比如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事实所产生的债;基于赌博、吸毒等违法事实所产生的债;因故意伤害等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也有一方为了侵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恶意举债的行为。显然一方举债所负的债的范围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的范围存在明显区别,一方对外举债只有在第一种情形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合理分配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才能公平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纠纷严格意义上是一种合同纠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首先,从风险防范上看,为了防止举债人恶意举债或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虚假债务,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借款实践中,债权人尚未出借钱款时,其注意条件具有先天的便利性,作为合理的出借人,为防止借款风险,其完全可以要求举债人说明借款的用途或由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借款,因此从举证责任的难易程度看,由举债相对方举证证明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难度显然大于债权人举证证明系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在借款合同中要保护无过错善意债权人的利益,但此限于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借条上所写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借款数额较小,借款时或借款后夫妻另一方知晓该债务并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等。
  本案中,被告王某向原告陈某借款时,两被告处于夫妻分居状态,且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系经常往来的好朋友关系,知晓两被告分居生活的事实。此时原告要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从举证责任、还是风险防范、公平正义方面考虑,都应当由原告自行举证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更为有利。综上分析,债权人陈某虽然举证证明借款是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其还应举证证明“借款用途”的事实,即陈某还需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编辑:彭浩棋(浙江昌硕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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