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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密码也不能保证存款安全时,银行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6-9-28  阅读次数:3690
[案情简介]
  家住安吉递铺的周某在某银行办了张储蓄卡,在开户时提交的《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中对存折支取方式勾选为凭密码。后周某在卡中存入七万元存款,然而卡的密码没有泄露,卡中的钱却被人全部取走。为此周某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承担其损失。但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周某因轻信刘某等人能办理高额度信用卡,而向其提供了个人身份信息,并按刘某要求,在储蓄卡中存入七万元“保证金”。同时将此卡消息服务一栏中的预留手机号码改成刘某的电话。刘某等人在取得周某的身份信息后,在异地以周某的名义开设了基金账户和办理了银行卡,并用预留手机号码绑定,通过了验证码确认,完成资金从周某的储蓄卡到基金账户到异地银行卡并取走的全部过程。

[评注]
  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乐庚
  本案中,周某办理银行卡这一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如果周某要求银行一方承担责任,前提必须是银行履行合同有过错。银行电子业务根据客户预留信息、按预留手机验证码确认后的指示支付资金,是金融机构判别客户合法性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正常作业程序,无论该指示是否来自于客户本人。周某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银行的前述支付有过错,相反,周某透露自己的身份信息及绑定他人的手机号码才是导致存款被取走的直接原因,因此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其实,周某在勾选凭密码取款时,就已经意识到其中风险的存在,因受高额度信用卡的诱惑,自负地认为只要密码在自己手中,卡中的钱就是安全的。可事实证明,变化多端的骗术手段使得老百姓防不胜防,因此,在办理银行卡等业务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保护好个人信息,不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编辑:彭浩棋(浙江昌硕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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