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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

任发布日期:2009-10-19  阅读次数:357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某建设发展公司签订了一份铁路建设合同。合同约定,建设发展公司将全长22公里范围内的路基、桥梁、隧道、轨道、涵渠、通信、信号、电力、房屋、设备及建筑物发包给甲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铁路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承包的2公里范围内的路基土石方、路基附属工程、挡土墙、路基排水渠需挖的土石方、电缆槽、涵洞等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建设工程中,因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建设发展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相互推诿,为此发生纠纷。
[评注]
本案涉及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问题。依《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存在转包与分包的问题。所谓转包是指承包人于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新承包人,原承包人退出承包关系,原承包人对于受让人的履行行为不承担责任。为防止承包人转包牟利,保证工程质量,法律禁止转包。所谓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者单项任务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任务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总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与分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允许分承包,但须符合以下条件:(1)分包合同的发包人须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或者承包人;(2)分承包的标的不能是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3)分承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4)须经发包人同意。本案中,甲公司承包铁路的施工任务,与建设发展 公司签订合同后,又将其承包的施工任务部分分包给乙公司,该分包经发包人同意,不违反关于分包的规定,因而是有效的,但就分包人施工的质量,作为总承包人的甲公司应当与分包人乙公司对发包人建设发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詹世鼎(浙江昌硕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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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案策划:安信E媒体